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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解答

客户委托登记须知

点击数:6512   更新时间:2018-02-02

 

1、在本中心进行分析检测业务的客户,请认真填写《检测委托书》,不明确的部分可向业务接待人员询问。

2、“委托单位”为委托本中心检测样品的单位。如果样品的提供单位与委托单位不同,应在“其他说明”中解释。

3、“样品”部分,同类样品可写总称。“数量”栏为样品总数,单一样品填写样品大概重量。不同类样品应明确各样品的原标识或编号、形状、规格等。

4、“检验目的”项,需要与规定要求比较判定的样品委托为“评定检验”;无需判定结论的为“委托检测”。其他特殊目的的测试要求应明确填在“其他说明”项后。

5、客户指定检测项目。对没有指定方法的项目,本中心建议检测方法,对未知成分样品加收50-100%的预实验费。个别本中心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检测项目,由本中心进行“分包”。客户对“分包”及检测的“非标准方法”应予以确认。

6、客户指定样品的检毕处理方式。一般样品保留1个月,“评定检测”的样品保留3个月。对超过复检时限或超过保管期的样品,本中心不予保留。客户要求提前退回的样品,由客户对由此引起的无法复检,比对等后果负责。

7、客户应缴纳一定的检测保证金。要求邮寄报告的客户,应一次性缴清检测费用。

8、每项委托检测,本中心提供一份报告正本,副本存档。需复制报告,或有其他特殊要求,应在“其他说明”栏中提出。

9、本中心正常检测周期为10个工作日,加急样品(经协商)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,并加收50-100%的检测费用。疑难或复杂样品由本中心与客户商定报告时间。用户如在规定时间之前来领取报告,请先电话联系,以免浪费时间。

10、委托生效后,客户如对某些项目进行更改,应以书面方式确认。

11、本中心保证检测的公正性,对监测数据负责。并保证对委托单位所提供的样品,技术资料和监测数据保密。

12、业务联系:

     联系电话0591--87841981

     地址:福州市北二环中路61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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